索引号: | gh-2020-00193 | 发布机构: | 总工会 |
生成日期: | 2020-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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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内容
解读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
01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
02
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
03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
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
04
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
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相关案例
1
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案例: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