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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h-2021-00024 发布机构: 总工会
生成日期: 2021-01-2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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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小课堂】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约》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基层工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范围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一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比较多,下属二级单位也比较多,为了确保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代表性,委员名额设置也应相应提高。所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增加,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给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带来不便,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比较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工会委员会职责,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常务委员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新建、换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的设置、人数、组成、职能等内容作为工会选举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就常务委员会的设置提交专门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差额率不低于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即常务委员会委员首先必须是工会委员。

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在工作实践中,委员一般包括经费审査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业务部门、下属单位工会组织负责人等。工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工会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工会业务内容,对常务委员进行具体工作分工,确保常务委员尽职履责,充分发挥作用。

 


(转自“兵团工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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