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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y-2023-0001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4-1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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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民忧、解民困,司法救助显温情

“谢谢党和政府,谢谢人民法院,这笔救助金真是太及时了,对我们家来说真是雪中送炭……”“谢谢人民法院,谢谢你们,这笔救助金我们一定好好使用……”一句句感谢的话语不断的从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法庭传出。法庭既可以是威严肃穆的,也可以是充满温情的,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正在法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救助申请人赵某的女儿来到发放仪式,领取了法院为其发放的3.8万余元司法救助金。此前赵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到本院,后在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协议约定张某赔偿赵某一家12万元。但是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救助申请人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赵某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在此起事故中赵某妻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患糖尿病需长期服药治疗,丧失劳动能力,这对赵某一家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经过审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法庭当中还有一对夫妇,他们也是第一季度的救助申请人,姬某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赔偿3万元及违约金0.5万元,但该公司仅支付了医药费0.3万元,未履行剩余赔偿义务。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该公司未正常生产经营,其负责人已下落不明,通过查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存款等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姬某某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姬某某本人体弱多病,又因此事故造成身体受伤;丈夫为最低生活保障户,也无固定职业,家庭无房无车且有学生需要抚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于是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向其发放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法条链接  
      1.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呢?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及时支付救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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