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y-2022-00141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2-08-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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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莫图快,安全第一位——骑乘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现在不少城市的街头巷尾,随处都可见共享电动车的身影。因其灵活又方便的特点,已成为广大市民朋友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但人们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风险也隐藏其中。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被告小文骑某品牌共享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在行驶途中与前方原告何丽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丽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何丽到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腰1椎体为九级伤残,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为十级伤残。之后,小文与何丽因赔偿问题发生分歧,两人多次协商未果,何丽遂将肇事方小文、共享电动车所有人及出租方甲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小文通过扫描平台软件运营商乙公司设置在车头或车尾的二维码,解锁成功后进行骑乘。该品牌共享电动车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经营,乙公司为该品牌共享电动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其所有并出租的该品牌共享电动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何丽受伤也并非是车辆质量原因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小文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案涉共享电动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何丽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被告小文承担。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案涉共享电动车在本公司投保了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意外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公司已在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医疗费用保额范围向原告何丽赔付了医疗费1万元;至于原告何丽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公司愿意在该保险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原告何丽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约为26万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剩余部分近16万元由被告小文赔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