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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03-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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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中院首例二审独任审理民事案件成功调解

3月3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二审独任审理民事案件被审判员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孙某与庞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孙某施工平地项目,开工时间以庞某通知到场为准至2023年12月30日。孙某并分两次向庞某支付600,000元保证金。5月,庞某退还孙某保证金200,000元。因至今未开工,孙某请求依法判决庞某退还孙某剩余保证金400,000元;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开工时间至2023年12月30日,现仍未到合同约定最后履行期限为由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孙某一审诉讼请求,要求庞某退还剩余保证金40万元。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理。法庭调查后,审判员徐敏及法官助理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庞某分二次退还孙某剩余保证金40万元,整个调解过程仅用时40分钟。

据悉,二审独任制是依托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基础上的一项重大诉讼制度突破。本案系一师中院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审理的首例案件。在当前案多人少情况下,独任制审理方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下一步一师法院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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