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y-2023-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4-0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财务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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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差旅费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以下简称 “各单位”)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 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 定额包干。
第四条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建立健全出差审批 制度和出差情况台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 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 填写出差审批单 (见附件 4 ) ,报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差 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师市各 单位出差,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 自理。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的舱 (席) 位等级标准见附 件 1。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订 (退) 票手续费、 打包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核销限额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件 2 ) , 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核销。 出差人员应 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 的宾馆住宿,根据住宿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票据的, 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赴乌鲁木齐、北京、上海出差人员,原则上根据 工作需要就近入住驻乌办、驻京联络处、上海联络处,住宿标准 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核发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师市 核定的区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 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 8 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 50 元伙食 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工作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伙食费,不按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 ( 日历) 天数 计算,每人每天为 80 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机场专线客车)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不按 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 员由机关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单次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票 据应一次性粘贴、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核销,不得将单次出差 发生的费用分次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如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险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各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的, 相关单位不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50 元;相关单 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期间 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按照往返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兵团和师市会议费支出 有关规定,会议费已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费用,因此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 (务) 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参加旅游等活动,如参加常驻 地以外地区的培训班统一组织的调研、考察、参观,发生费用的, 应将单位书面意见及培训通知报分管师市领导事前审批;部门所 属事业单位报部门主要领导事前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 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 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凭据,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中。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调入单位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核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 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 亲或途中经停的,报销需附单位探亲审批表,其绕道车、船费, 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 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订(退)票手续费、打包费等单项费用超过 50 元 的, 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实行集中核算和管理的单位还需加盖单位公章,再予以核报。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于 20 个工作日 内办理 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等出差证 明材料及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住宿 费、机票支出等除特殊情况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一般需按规定 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问责按照《兵团 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 76 号 ) 第六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统计。实行集中核算的 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单位出差情况台账 (参考样 表见附件 3 ) 报师市办公室财务科或师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独 立核算的单位也应建立出差情况台账,并定期开展自查。各单位 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出差人员,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四条 到阿克苏地区、各团镇 (不含九团、十团、十 二团、托喀依乡) 出差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