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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y-2023-00015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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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实施细则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人员旅费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以下简称 “各单位”)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差所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 额包干。

第四条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建立健全出差审 制度出差情况台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 间无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 填写出差审批单 (见附件 4 ) ,报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差 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差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师市各 单位出差,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 城市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 理。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的舱 (席) 位等级标准见附  1。

第八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 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订 (退) 票手续费 打包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三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核销限额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件 2 )  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核销。 出差人员应 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 的宾馆住宿,根据住宿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票据的, 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赴乌鲁木齐、北京、上海出差人员,原则上根 需要就近入住驻乌办、驻京联络处、上海联络处,住宿标准 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发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师市 核定区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 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2。

第十五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 8 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 50 元伙食 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 作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伙食费,不按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 ( 日历) 天数 算,每人每天为 80 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机场专线客车)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的,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不按 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 员由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的具体规定

第二  单次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票 据应一次性粘贴、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核销,不得将单次出差 生的费用分次报销。

第二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如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险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各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的, 关单位不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50 元;相关单 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三条  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期间 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按照往返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费, 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四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兵团和师市会议费支出 关规定,会议费已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费用,此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 (务) 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参加旅游等活动,如参加常驻 地以外地区的培训班统一组织的调研、考察、参观,发生费用的, 应将位书面意见及培训通知报分管师市领导事前审批;部门所 事业单位报部门主要领导事前审批。

第二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 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 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凭据,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中。

第二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调入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核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 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 亲或途中经停的,报销需附单位探亲审批表,其绕道车、船费, 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 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  (退)票手续费、打包费等单项费用超过 50 元 的, 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实行集中和管理的单位还需加盖单位公章,再予以核报。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于 20 个工作日 内办理 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等出差证 明材料及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住宿 费、机票支出等除特殊情况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一般需按规定 务卡结算。

 

第七    

第三十一条  对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问责按照《兵 本级机关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 76 号 ) 第六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差旅费管理具体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统计。实行集中核算的 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单位出差情况台账 (参考样 表见附件 3 ) 报师市办公室财务科或师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独 立核的单位也应建立出差情况台账,并定期开展自查。各单位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  本细则所指出差人员,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四  到阿克苏地区、各团镇 (不含九团、十团、十 、托喀依乡) 出差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六条  本细则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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