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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l-2020-00001 发布机构: 妇女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20-0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关键词:

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列(二)

 案例二

  张父张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和配偶、女儿一家三口自 2014 年 9 月老房拆迁后一直与张某父母(以下简称张父、张母)共同居住在回迁房屋中,因张某和配偶与张父、张母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加上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2014 年 9 月12 日至 2016 年10 月13 日期间,各方多次产生言语和肢体的冲突。2016年 10 月13 日各方发生一次严重肢体冲突,后经法医鉴定,张母为轻伤二级,张父为轻微伤。在此期间,张父、张母曾于 2016 年 5 月10 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调解后撤回申请。

  2016 年12 月9 日,张父、张母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于 2016 年12 月29 日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 6 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于 2017 年 6月 27 日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经审查于 2017 年 6 月29 日再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该裁定到期后,张父、张母仍申请续期,法院又于2018 年18 日第三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诊断材料、历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考虑到各方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认为虽无法区分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张某及其配偶和张父、张母确需要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且张父、张母与张某及其配偶相比属于年老体弱一方,出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避免此类暴力冲突再次发生的考虑,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 30 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 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保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于张父、张母的人身安全仍处于现实危险中,法院在之前两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下,再次做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内容为:一、禁止张某及其配偶对张父、张母实施家暴行为;二、禁止张某及其配偶骚扰、跟踪、接触张父、张母。由于房屋产权性质尚未明晰,考虑到实际居住条件,对张父、张母申请的张某及其配偶迁出房屋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裁定送达双方后,张某及其配偶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以张父、张母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为由驳回了二人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常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需居住在一起,因为各种原因其矛盾短期无法化解。如果在法院做出的保护令到期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续期,法院在审核是否仍存在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时,审查标准应当采取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标准。即使在上一份保护令期间没有发生家暴行为,但如果双方矛盾未得到化解,受保护人的人身安全仍缺乏保障,一般应当予以延期。

  另外,在无法区分双方属于互殴或者单方家暴行为时,采取弱势方推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弱势方如妇女、儿童、老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侵害和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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