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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l-2019-00006 发布机构: 妇女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19-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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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

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贾某( 女) 与赵某( 男)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 年12 月自由恋爱相识,2013 年11 月登记结婚,2014 年 8 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6 年11 月25 日,贾某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

贾某提供的伤照显示:贾某的肩部、双臂、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后红肿、淤青现象,贾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所生之女赵甲的脸部有伤后淤青现象。医院诊断书记载:贾某因被打伤致头痛、头晕、右肘及右大腿疼痛,诊断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婚前,贾某缺乏对赵某的了解,后从邻居处得知赵某曾因抢劫、敲诈勒索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双方有了感情隔阂。事发当天,赵某因孩子哭闹问题产生不良情绪,后对贾某及孩子发脾气并动手殴打,殴打过程中贾某及孩子未曾还手,再后双方由在场的赵某父母及邻居拉开。

人民法院认为:贾某的申请符合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11 月25 日当日即向贾某、赵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贾某。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快速保护,依法高效落实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在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天,法院经审查,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处于危险中的妇女的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符合上述关于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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