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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2-00131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1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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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单位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团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单位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130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以及《兵团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审对象。对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兵团有明确要求在指定机构评审的项目除外建设规模小、技术单一、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师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组织评审,可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范畴组织评审相关设计文本。

第三条 牵头部门。师市发展改革委下属事业单位师市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作为评审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评审事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评审报告,评审费用由师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评审原则。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政府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有关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定额等规定进行。

 

第二章  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内部审核。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人员对编制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师市发改委项目审批科室。项目业主单位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的真实性负责。

确定评审项目。师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审批科室负责提出评审项目名单(特殊紧急项目除外),报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将确定的名单及相关评审资料于当月25日前推送至投资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按照推送的先后顺序或项目的紧急程度做出次月的项目评审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资料审核。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科室推送的评审项目资料及深度要求,组织对被评审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单》,办结时限自发出受理通知单起5个工作日;如需延时,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反馈至主管科室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通过审查后再开展评审工作,补充资料时限2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工程、工艺复杂、投资额超出投资服务中心评审能力要求的项目,由审批科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省级或国家级咨询企业开展评估、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会。项目评审会由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具体承办,邀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并邀请师市发改委业务科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文本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专家评审会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专家评审会,介绍参加评审会的各位专家、部门和单位,介绍有关评审程序,提出评审的原则和要求,投资服务中心全程参与专家评审会。

(二)由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做简要说明。

(三)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评审会交由专家组组长组织。

(四)由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单位汇报项目情况,重点介绍项目建设条件、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环保、节能、项目投资、效益分析等,项目业主单位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五)专家组成员做问题询问,由编制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答疑。

(六)专家评审组各位专家针对项目提出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书面意见。

(七)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宣读最终专家评审意见(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

(八)会议总结,由第三方评审机构主持人做总结发言并提出报告修改及报送时间等要求。

第十条 重大问题确定。对于评审中涉及的重大技术经济问题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意见较多的问题,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将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及时向师市发改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决定。必要时,提交师市发改委党组会进行研究。

 

第三章  专家的产生

第十一条 为做好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咨询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从专家库对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选。若项目较为特殊,需从评审专家库外邀请的,由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公司提前向投资服务中心报告,由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师市发改委审批科室、项目业主单位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中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或被推荐参加入库专家评选。

第十三条 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请入库专家评选工作,审核通过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和聘请

第十四条 评审项目的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建设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专家5人,一亿元及以上的专家7人。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在《受理通知单》(见附件)印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投资服务中心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负责将有关项目技术文件送达所选定的专家,一般应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3天送达,同时告知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请专家根据时间提前做好评审准备。

 

第五章  专家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会召开前,各专家要认真研读收到的项目技术文件,可以提前提出个人书面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会召开时,涉密项目各专家必须到场评审,非涉密项目各专家原则上在现场评审,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参加,可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评审,并就会议提出的各项有关议题发表个人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应问题明确,重点突出,站位较高,并详细阐明做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各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得出最终评审结论(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评审意见不统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三分之二占比的方式确定最终结论。

 

第六章  评审报告

二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的运用。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待评审会结束后第一时间将专家意见反馈给项目业主单位和文本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意见是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评报告的修订。评审会通过后,编制单位须按照专家意见及时对被评报告进行修订,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复审并签字确认后将定稿交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逾期未交两次及以上或有造假行为的,投资服务中心将编制单位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编制单位的咨询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字说明和附件两部分。评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问题具体,结论明确,建议可行。评审报告应主要报告评审的主要结论、有争议的问题和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对各方意见及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处理意见做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交换意见。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与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充分交流意见。对同一项目两次上会都未通过的,投资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项目业主单位更换编制单位。

第二十四条 保密项目印刷。评审报告密级的确定要与师市发改委业务科室推送的需评审项目上的密级相一致,按照保密密级要求统一印刷、装订、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报告报送。评审报告文件印发后,抄送师市发改委相关业务科室,抄报师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归档。评审报告完成后,投资服务中心应当将评审报告及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专家意见、签到表、专家费用发放表)一并编号归档。

    第二十七条 编制单位考核评价。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对编制单位所出具文本的质量、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投资服务中心按季度对编制单位评价情况进行公示,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评审回访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回访制度。抽选部分民生类、投资额较大项目实行回访,回访工作委托相关专家在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一同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回访主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估()算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采集相关数据,总结评审工作经验,改进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回访完成后,应形成回访报告报投资服务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受理通知单

 发改委项目审批科室:

你科室推送至我中心的XXX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初审,该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材料齐全,符合召开专家评审会条件,准予受理。

我中心将自本日起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向你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特此告知。

受理人:XXX   电话:XXXXXXX    监督电话:XXXXXXX

 

                                  师市投资项目服务中心

                                      XXXXXXXX

注:通知单一式两份,此份投资服务中心留存

……………………………………………………………

 

受理通知单

 发改委项目审批科室:

你科室推送至我中心的XXX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初审,该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材料齐全,符合召开专家评审会条件,准予受理。

我中心将自本日起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向你科室提交评审报告。特此告知。

受理人:XXX   电话:XXXXXXX    监督电话:XXXXXXX

 

                                  师市投资项目服务中心

                                      XXXXXXXX

注:通知单一式两份,此份发改委项目审批科室留存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各领域专家参与师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咨询、评审工作,推进师市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第一师阿拉尔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  师市项目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

(二)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专家库个人资料,对每位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整理评审活动材料,并立卷归档。

(三)负责为项目评审工作选取专家。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二)专业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水电、电力、电子信息工程、建材、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行业专项工作满十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产业政策、本领域国内外及前沿动态、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能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师市发改委审查通过后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第一师阿拉尔市项目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专家个人信息有变动情况的,应在变动之后1个月内主动告知投资服务中心,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投资服务中心的邀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或成员;

(二)依法依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本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获得参加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报酬支付标准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与专家协商确定,并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负责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五)对项目评审工作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抽签抽到的专家应按时参加项目评审会,不得无故中途退场;

(二)认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受委托解答项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情;

(五)评审后主动交回项目有关全部文件资料;

(六)不得收受建设单位、咨询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利用评审工作之便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接受投资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项目专家成员:

(一)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公正评审的。

    专家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投资服务中心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第十条 投资服务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核实库内专家信息1次,每年4月对新入库出库人员进行公示。评审专家每届聘期2年,可以连聘。投资服务中心建立并保持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每个项目工作结束后,对每位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评价;聘期结束时对专家的能力水平、评审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连聘。评审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被选定为项目的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两次未按规定时间又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评审工作;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的;

(四)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师市发改委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五)无法取得联系一年以上的;

(六)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一师阿拉尔市项目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编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照片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执业资格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主要从事专业


申报专家类别


主要工作经历和业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论著、获奖情况)


 

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月   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咨询评估单位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 号)和《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2127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师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师市发展改革委与咨询评估单位协商确定,咨询评估质量由师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四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三)兵团及师市要求开展的其他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第五条 对于投资额较小、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时,可以不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除有明确规定外,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师市项目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建立咨询评估单位库,并对入库咨询评估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入库条件:

(一)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甲级综合资信等级,且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或者自治区外注册设立,且在阿拉尔市内有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八条  确定入库咨询单位程序:

(一)根据各项目审批科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单位专业,结合咨询评估单位报名情况,提出咨询评估单位入库建议名单,并就建议名单征求各审批科室意见建议;

(三)根据各审批科室意见建议拟订咨询评估单位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将确定名单予以公布。

第九条 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入库咨询评估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条 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单位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排队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并由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对于承担评估项目编制或审批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因特殊情况不能承担任务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要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到队尾且轮空一次。由次位咨询评估单位承担该任务。

第十 咨询评估单位原则上从师市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评审专家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参照《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投资服务中心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单位在项目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评估单位自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送服务中心。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向服务中心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后,适当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任务完成后,师市发改委审批科室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入库名单动态管理挂钩。对评审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单位,由投资服务中心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单位,由投资服务中心暂停其入库名单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单位,由投资服务中心将其从库中删除。

第十七条 入库评估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 要及时向投资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除根据第十六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服务中心将其从入库名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咨询评估委托协议

 

 

附件: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

 

甲方:师市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对         项目           事项进行评估(审)。乙方应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咨询评估管理制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于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2份。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  万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项目(法人)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编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师市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                              乙方: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和《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单位管理制度(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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