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2-00056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法破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法破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以及超过规定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擅自通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发改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发展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