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2-00055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第4号令) 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发改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发展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