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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2-00055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6-2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第4号令)
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发改委承办机构产业能源发展科
实施对象个人、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339投诉电话0997-63503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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