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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2-00053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6-2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供电业务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供电业务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发改委承办机构产业能源发展科
实施对象供电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管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0339投诉电话0997-63503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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