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2-00050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改委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改委 |
实施对象 | 项目相关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住建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2077 | 投诉电话 | 0997-635207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