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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1-00019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发改委

承办机构

产业能源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6350339

投诉电话

0997-63503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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