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七条: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区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负责。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
实施主体 | 发改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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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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