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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1-00017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七条: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区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发改委

承办机构

产业能源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6350339

投诉电话

0997-63503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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