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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1-00016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发改委

承办机构

产业能源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6350339

投诉电话

0997-635033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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