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0-00019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核准决定;按时办结。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发展科 |
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内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