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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0-00017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兵团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兵团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承办机构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对象

项目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师市范围内

共同实施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15

承诺时限

15

咨询电话

0997-6352075

投诉电话

0997-635207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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