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0-00013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制作强制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 | ||
实施主体 |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科 |
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内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