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0-00009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禁止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发展科 |
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内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