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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3-1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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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团双城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团双城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
1
村(居)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党建工作办公室连队、社区30%4次/年现场检查1.党务公开;2.连务、居务公开。
2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连队、社区60%1-4次/年书面检查1.孕前优生检查资金兑现情况;2.堵上子女家庭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统计发放执行情况(含职工和个体);3.“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及资金发放表;4.新生儿办理准生证情况;5.此项工作相关的宣传情况。
3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社会事务办公室团镇管辖范围50%1次/年书面检查1.2022年之前的婚育证明登记册;2.流动人口婚育状况登记册。
4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社会事务办公室农贸市场、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商铺60%1-6次/年现场检查1.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2.各个服务行业是否有登记簿、留样区等。
5汛前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六团防洪渡槽100%1次/年现场检查1.主体完好情况;2.引洪泄洪情况。
6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辖区生产经营单位30%每月1次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其他事项。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辖区生产经营单位30%每月1次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其他事项。
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经济发展办公室连队、社区、生产经营单位50%每月1次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消防宣传落实情况;2.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3.其他事项。
9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连队50%每季度1次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野外动火审批制度落实情况;2.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3.其他事项。
10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机操作人员30%2次/年现场检查1.检维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2.安全驾驶落实情况;3.持证上岗和培训教育情况。
1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机机械30%2次/年现场检查1.农机审核检验情况;2.跨区作业机车安全检查;3.安全驾驶情况。
12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连队、社区、机关、事业单位。50%1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宣传教育落实情况;2.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3.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13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
  第十七条 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企业、超市、商铺、饭店50%2次/年现场检查有无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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