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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6t-2021-00030 发布机构: 六团
生成日期: 2021-03-2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其他类责任清单

                                                                                                   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实施对象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备注
1其它类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
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做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2其它类社区戒毒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六团双城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1.组织保障责任:六团双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团场团场60天66896996816060
3其它类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1.发现突发事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征集使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4.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团场(镇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4其它类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
办公室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5其它类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六团双城镇人民武装部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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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类高龄补贴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自治区规范性文件】《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
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做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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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类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做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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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9其它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0其它类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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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类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六团双城镇
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2其它类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3其它类孤儿保障对象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4其它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5其它类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16其它类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3396816060
17其它类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规定实际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审核意见书;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转报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行政机关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826816060
18其它类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六团双城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1.准备责任:制定宗教活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计划及应急预案。
2.检查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纠正。
3移送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6896996816060
19其它类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
办公室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20其它类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六团双城镇
经济发展
办公室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21其它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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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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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它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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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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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它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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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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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它类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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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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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其它类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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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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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它类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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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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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其它类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六团双城镇财政所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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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其它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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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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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其它类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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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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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其它类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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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连队两委、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后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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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其它类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初审【部门工作文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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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卫健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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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其它类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上级主管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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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它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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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当发生传染病时,对病人抢救、隔离治疗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隔离治疗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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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其它类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六团双城镇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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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5.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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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其它类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团双城镇党建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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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它类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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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团场(镇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报师市民政部门办理。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救助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396816060
37其它类对申请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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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38其它类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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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39其它类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物资供应。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396816060
40其它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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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41其它类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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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团场团场60天68160826816060
42其它类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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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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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它类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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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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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其它类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
《兵团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中明确“团场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团场,师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其开展具体编制工作,代管团场规划编制按(兵自然资电〔2019〕81 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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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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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其它类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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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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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其它类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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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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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其它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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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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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其它类价格监测【省级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1.立项(受理)责任: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2.审查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3.决定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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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其它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1.准备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内容、范围、对象、方法、实施单位等。
2.报告责任: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团场(镇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3.监测责任:配合上级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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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其它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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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其它类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六团双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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