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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5t-2026-00021 发布机构: 五团
生成日期: 2024-12-2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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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五团沙河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第一师五团沙河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团镇行政常务会2024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五团

2024年12月6日

 

 

 

 

 

第一师五团沙河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系统,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师市《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五团沙河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

第三条 五团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连队社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信息审核。

第六条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管理负总责,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审核公示、公租房租金的核定、对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管理;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员资格审查,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

各连队、社区在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需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落户无房人员、退役军人锻炼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师市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九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五团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过渡期符合人员最长保障期限5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五团公租房租赁政策:

(一)具有五团户籍或者在五团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五团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

(三)申请人必须参加五团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租赁公租房的其他团体及个人:

1、团招商引资企业工作人员,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2、团镇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干部、援疆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退役军人锻炼岗等人员,租金按照《五团沙河镇基层干部人才周转宿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证明材料;

(三)就业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

(四)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五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有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团镇公租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三)核准: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 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公租房审核效率。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四条 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按照自主申请、按序供给、就近分配的原则落实公租房分配供给。

第十五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低保户、特困户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一)统筹调剂原则。

(二)低保户、无劳动能力、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分配原则。

(三)新落户人员、退役军人锻炼岗优先原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下发的入住通知书。签订《五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实施建档备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私自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公租房入住前,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1〕325号),五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家庭、临时救助家庭、大病救助人员家庭等),公租房月租金1.73元/平方米/月。(上述低收入家庭的鉴定以社事办、社区出具的证明为准。)

如不满足低收入家庭条件租赁公租房,根据公租房低于市场价的要求,按照月租金6.9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入住前,缴纳租金、押金、签订合同(合同签约期限为一年),所有入住人员均交押金3000元。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非税专户。押金交入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基本户,承租人退房后按程序返还,对于丢失或认为损坏的家具、家电,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原价赔偿,赔偿费从押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将不高于10%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用于维修养护,每年年初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五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3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辖区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审核部门应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审核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审核部门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面向社会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审核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条 各公租房审核部门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转租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五团保障性住房在未出售前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五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兵团及师市政策变更时,按照国家、兵团及师市政策执行。

 

 

附件:五团沙河镇公租房申报申请表

 

 

 附件:

 

五团沙河镇公租房申报申请表

 

 

 

申 请 人:               

 

所在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五团沙河镇公租房申报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照片粘贴处
一寸彩照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婚姻状况


户籍
所在地


联系
电话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与申
请人
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

联系方式





































申
请
人
住
房
情
况

有无

自有
住房

是□ 否□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赁□单位公房 □借住
房屋坐落               

平方米
□其他



现住房
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收入情况

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           元

元


承诺书


本人承诺:上述申报的材料真实无误,并严格遵守《第一师五团沙河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及伪造相关证明情况,自愿退出公租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申请。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团场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社会事务

办公室
审核意见

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不符合)团场公租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同意其享受公租房租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城镇和生态

保护中心

审核意见

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不符合)团场公租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公示同意其享受公租房租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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