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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2t-2021-0011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0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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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系统,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5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

第三条  师市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成立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统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党委网信办等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信息审核。

第六条  师市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发改委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核定;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统计局负责发布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员车辆审核;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监管;党委网信办负责公租房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

各街道办在师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随国家政策调整)。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八条  师市通过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租房委托给第三方组织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及管理要求实施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师市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一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师市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过渡期符合人员最长保障期限5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或者在师市稳定就业;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师市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

(三)申请人车辆初始购入价格不得超过8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说明材料;

(三)就业说明材料;

(四)收入说明材料;

(五)车辆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师市住建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城区公租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3.核准:师市住建局会同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师市住建局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员信息实时推送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高公租房审核效率。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六条  师市住建局按照自主申请、按序供给、就近分配的原则落实公租房分配供给。

第十七条  对轮候对象,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师市住建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师市住建局下发的入住通知书,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师市住房租赁合同》,并实施网签备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住建局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专户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师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每年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的8%用于维修养护,每年初列入主管部门预算,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师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每年1月进行公布。

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违法收费。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师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公租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师市住建局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师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师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师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各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转租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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