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2t-2021-00044 | 发布机构: | 二团 |
生成日期: | 2021-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确认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2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3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证核发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 社会事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