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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2t-2021-00044 发布机构: 二团
生成日期: 2021-03-2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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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确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社会事务办公室
2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社会事务办公室
3行政确认生育服务证核发【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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