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十团>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dys10t-2021-00022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3-2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词:

公务员登记办法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 年 3 月 3 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 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 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 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 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 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 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 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 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 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 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五)已经 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 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 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 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 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四)需要备案 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 (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 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 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 《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 批。(二)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 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三)中央垂直管理部 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 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 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四)各级机关领 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 内进行。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 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审批后的 《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登记备案的方 式和时限,但每年度应当至少集中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的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 《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被登 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登记备案说明的内容一般应 当包括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职务职级层次的 职数及实有人员数等。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存在违规登记情形的,应当责令 审批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对因撤销登记、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所在机 关应当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将上 一年度退出情况说明及《公务员退出汇总表》报审批机关、 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 作的监督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规 定、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 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工 作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 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 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二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2009 年 9 月 22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 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