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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4-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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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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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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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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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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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六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附件: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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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给予许可;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修订)
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责任事项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责任事项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责任事项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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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对人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物品,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责任事项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对人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物品,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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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权力类别行政裁决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加强物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责任事项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处理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责任事项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地震应急准备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责任事项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72投诉电话0997-4901163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标语;(三)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等;(四)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 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责任事项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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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责任事项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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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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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第三条第(三)项 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直接发放给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个人。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6年)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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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临时救助金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7条第1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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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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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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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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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行)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退伍证、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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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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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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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退出现役的部分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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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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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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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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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救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特困人员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制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团社会事务中心、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团社会事务中心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决定责任: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57投诉电话0997-4901857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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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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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团社会事务中心、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团社会事务中心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决定责任: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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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医疗救助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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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价格监测
权力类别其它类
实施依据【省级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责任事项1.立项(受理)责任: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2.审查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3.决定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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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权力类别其它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1.准备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内容、范围、对象、方法、实施单位等。
2.报告责任: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团场(镇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3.监测责任:配合上级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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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类别其它类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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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权力类别其它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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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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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责任事项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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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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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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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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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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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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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责任事项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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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责任事项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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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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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责任事项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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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申请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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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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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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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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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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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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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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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
《兵团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中明确“团场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团场,师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其开展具体编制工作,代管团场规划编制按(兵自然资电〔2019〕81 号)文件执行。
责任事项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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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责任事项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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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国土十团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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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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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1.发现突发事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征集使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4.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团场(镇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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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规定实际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审核意见书;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转报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行政机关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社会事务办公室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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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29投诉电话0997-4901929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社区戒毒管理
权力类别其它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责任事项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72投诉电话0997-4901163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督,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权力类别其它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责任事项1.准备责任:制定宗教活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计划及应急预案。
2.检查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纠正。
3移送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872投诉电话0997-4901163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党建工作办公室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05投诉电话0997-4901163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责任事项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人民武装部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01905投诉电话0997-4901163
备注
十团(镇)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责任事项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十团承办机构财政所
实施对象全社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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