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10t-2020-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关键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团防火工作的通知
1-21连、园林一队、二队、光明路社区、迎宾路社区、学校、医院、幼儿园:
为进一步做好我团防火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防火安全意识,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我团“三不发生”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团实际,现将十团全面实施防火、禁火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防火禁火工作措施
(一)单位要确定建立居民住宅区栋(楼),防火栋(楼)长工作,确保防火栋(楼)长熟悉情况,做到会巡查、会宣讲、会灭火、会疏散。对本宅的防火安全负责并协助左邻右舍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形成“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机制。并积极纠正和制止发现危害防火安全的行为。
(二)单位要建立户长安排轮流挂牌执勤制度,负责防火检查,共同做好住宅区、社区的防火灭火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果园、道路、排渠、居民区、养殖区、防护林、公益林内放火焚烧棉杆、树枝、树叶、杂草、垃圾、废弃物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场所、住户区房前屋后、柴草堆垛附近等地方吸烟、玩火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野外放火烧荒,日常使用的柴草要远离住宅区堆放。
(五)经常教育家庭成员小心用火,对家中老、弱、病、残、等重点人员严加看护和管理,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禁止他们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用火,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不得违章使用火源,不动用明火,严禁将带火的炉灰乱倒乱放,熏烤腊肉、烘烤衣物等,家中取暖不得用火盆、碳盆,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七)不得违章用电,不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和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不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电炉子。
(八)不得私自储存、使用、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销售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宅院、煤棚、楼道内、地下室存放汽油、柴油、煤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搭设棚厦,不占用防火间距。
(九)养成人走火灭,断电的良好用火、用气、用水、用电习惯,对火炉、火坑(墙)、烟道要定期检修,使用火炉、电器等设施时不能离人。
(十)自觉参加义务消防队伍,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发生火灾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扑救,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服从单位、居委会组织开展的防火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一)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向公安派出所举报。举报电话:0997-4901110。发现火情立即拨打电话0997-4901110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同时报告单位领导有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
二、责任追究
(十二)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履行上述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凡发现一起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火源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严肃问责。
(十三)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师十团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