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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9-2021-00198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7)
权力事项名称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财政局承办机构师市财政局综合科
实施对象有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面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80日
咨询电话0997-4617103
0997-635075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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