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197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
权力类别 | 其它权力 |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责任事项 | 1.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2.决定及告知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对财政违法行为实事确凿的,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终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向被处置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由审计机关牵头介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被处置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财政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财政违法行为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46171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75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