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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9-2021-00196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5)
权力事项名称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0号令)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财政局承办机构师市财政局综合科
实施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面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7103投诉电话0997-635075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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