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195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对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财政局 |
实施对象 | 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46171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75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