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194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对单位会计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单位会计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财政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46171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75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