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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9-2021-00188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对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7)
权力事项名称对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做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财政局承办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
实施对象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80日
咨询电话0997-4617103投诉电话0997-635075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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