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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9-2021-00058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46)
权力事项名称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追偿。《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财政局承办机构行政政法与科教文化科
实施对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     及依据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350014投诉电话635001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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