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049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检查内容; 制作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3.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送达检查整改通知书。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政法与科教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资产评估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 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6350014 | 投诉电话 | 6350014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