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030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18)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告知检查事项,制作调查笔录,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送达责任:行政机关3日内,下达整改结果和通知书。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 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13779793421 | 投诉电话 | 137797934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