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013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