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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9-2020-00012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决定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有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13598581191

投诉电话

1359858119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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