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csglj-2023-0002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关键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2022年5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5号令公布的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啦,作为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也要依法适用这部规章哦。

《程序规定》系对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订,施行后,1999年规定同时废止。《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执法实际,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其中有一些新内容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哦,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 、简易程序中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及复核

【法条规定】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解读】《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简易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和复核,应在执法实际中贯彻执行。

二、普通程序中关于立案前核查程序的规定

【法条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五条第四款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解读】《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关于立案前核查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立案前应当进行核查,最长时限为15+10个工作日。同时明确,立案前核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是有效的案件证据。

三、普通程序中各项法定程序的明确

【法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了书面制作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结案审批表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如果缺少这些证据材料,将存在程序违法的风险。

四、 关于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细化规定

1.陈述申辩

【法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视为放弃陈述、申请权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此处应注意区分,当事人视为放弃权利和当事人明确放弃权利系两种不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 听证

【法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解读】《程序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听证。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人员可向其确认并记录。当事人确实要求听证的,不能以要求其书面提出为理由拒绝。

3. 事项告知程序中对陈述、申辩、听证权的告知

【法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解读】事先告知文书中,对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