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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2-0004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做有效覆盖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做有效覆盖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未有效覆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做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90日办结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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