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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2-00039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实施)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90日办结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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