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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1-0013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许可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3.决定责任:核发许可证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综合科
实施对象行政相对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7日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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