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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1-0013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
2.决定阶段:经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3.执行阶段: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行执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罚款收缴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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