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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1-0009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窨井倾倒积雪、污水;
(二)向城市排水管道倾倒垃圾、废渣、泥浆等废弃物;
(三)堵塞、压占、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90日办结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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