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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1-0007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90日办结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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