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csglj-2021-0005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九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城市管理局承办机构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违法当事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90日办结
咨询电话0997-4615769投诉电话12319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