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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0-0003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6日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告知:监督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告知对方来意。
2.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处理: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4.事后监管: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日办结

咨询电话

0997-6377021

投诉电话

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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