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csglj-2020-00025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发现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当事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日办结

咨询电话

0997-4615769

投诉电话

12319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