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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0-0002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发现有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当事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日办结

咨询电话

0997-4615769

投诉电话

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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